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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部门网页 > 计划财务处第四条 (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安全优质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七条 (资源节约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勤政廉洁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 (组织领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领导机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高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高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委所属高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和审批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支持和安排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市财力建设资金,指导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高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 (高校内部工作体制)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设备(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处理基建有关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
第十二条 (高校基建部门职责)高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校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设备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设备处(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第十六条 (基建程序)高校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高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建设项目的依据)高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教育部及建设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决策程序)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和记ag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高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各高校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开工许可制度)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高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合理编制标书)高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九条 (把好市场准入关)高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小组)高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高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第三十二条 (执行质量规范标准)高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选择设计方案)高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质量要求)高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代甲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和检查)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全过程管理)高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学校要主动协调建设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示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高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四十条 (配套工程的管理)对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煤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学校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校舍改扩建项目管理)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资金管理及投资控制)高校基建财务部门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第四十三条 (监理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基建工作人员管理)高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高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并依据基建工作有关制度、纪律和法规加强监督,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要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创“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高校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件管理)高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七条 (保障措施)高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校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制度建设)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九条 (基建工作纪律)高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条 (监督原则)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五十一条 (决策工作监督)高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五十二条 (制度建设监督)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监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五十四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高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五条 (经费使用监督)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价、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采购工作监督)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监督)高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执行纪律监督)高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九条 (接受群众监督)高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条 (监督部门和方式)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设备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高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市财力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高校。在沪部委属高校、市其他行业主管的高校、民办高校及市教委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6年6月起施行,市教委所属高校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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