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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处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部门网页 > 招生就业处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性质为民办。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七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全国各地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区、市),若省(区、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除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顺序志愿在实行“优先志愿,次排分数”的原则,优先排列考生志愿,再按照从投档成绩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使用同分排位的省(区、市),按同分排位靠前规则录取。未使用同分排位的省(区、市)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艺术专业统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当地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地将文化成绩和艺术成绩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分别以文化分、艺术分投档,按照艺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艺术成绩相同,按照文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艺术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出现同分时,使用同分排位的省(区、市),按同分排位靠前规则录取,未使用同分排位的省(区、市)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九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区、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所在省(区、市)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与住宿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具体如下:
(一)南、北校区学生公寓:六人间:2200元/生·学年;四人间:2800元/生·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和记ag)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上机上网服务费1.5元/小时;语音室、琴房使用服务费3元/小时;补办学生证工本费10元/本;校医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预收教材费600元/年;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外语等级考试费按相关报名考试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可向教务提交转专业申请,详细流程及时间限制,院发〔2022〕20号关于印发《柳州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柳州工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网上电子注册;符合柳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天翼优秀学生奖学金、天翼校园贡献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硕才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个奖助学项目。
第三十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柳州工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柳州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柳州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以柳州工学院公布的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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