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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部门网页 > 学生工作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精神,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学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照《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教学〔2019〕21号),文件登陆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中心-助学服务下载。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和记官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1至6类型的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2.9月27日前,完成“福建助学”系统设置工作(国庆前系统开放时间:8:00-18:00,使用手册详见附件。)
3.10月9日前(国庆节期间福建助学暂时停用),完成“福建助学”APP家庭经济情况信息采集申请和建立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
5.10月16日前,完成学院复核、上报工作。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
2019年10月16日前,请各学院提交一份纸质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同时,将《学院复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按表中的序号,收集整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材料(或者承诺书)提交资助管理办公室归档。
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018-2019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获得4500元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困难等级的学生获得2800元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辅导员登录学校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国家助学金→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从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表》(以学院为单位从系统导出金额为4500元和2800元的纸质总表一份)。
10月25日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到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
(一) 强化组织领导。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强化教育。要将诚信教育工作与困难认定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中,各学院要切实担负起认定工作中应负的职责,按时做好资格审查和评议等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责任到位,提高认定的精准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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