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继续教育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和记官网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我厅每年度将通报一次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我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样本见附件1)。《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州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由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并对参训教师颁发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
第十条 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计算学分,学时数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据。
第十一条 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第十二条 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可适当增加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等(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造具年度学分登记申请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送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登记。
(三)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登记。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登记证书》上,并为教师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同时录入“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四)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市备案。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将所属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备案。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申报。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核实教师周期学分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
(三)市州确认。市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 “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四)省复核备案。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通知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专用章由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统一刻制,编号下发至市州,并委托市州教育局负责保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其为优秀等第。
第十六条 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第,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教师在省内同学段(同类型)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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