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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系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院系设置 > 机电工程系2021年,59岁的马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2023年9月,马某听说同事李某(37岁)离职后将某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马某遂在离职时亦将该酒店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该酒店赔偿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地对马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马某明白了自己与李某的区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马某在入职被告某酒店时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某与被告某酒店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构成劳务关系。
马某提及的同事李某,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应认定李某与该酒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入职时,该酒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主动与李某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主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而本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酒店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在劳动关系中才能适用的。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上述双倍赔偿及经济补偿。
孙女士于2020年10月退休后,在上海某贸易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担任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并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载明:鉴于孙女士不是公司雇员,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本劳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从2022年1月至2025年1月止。协议中约定了孙女士的工资标准及每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但2022年3月14日该贸易公司向孙女士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表示孙女士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从3月15日起解除劳务关系。
面对公司的解约,孙女士认为,贸易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解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赔偿其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的收入损失及带薪年假折薪等款项。
贸易公司对其构成违约解除不持异议,但认为,孙女士系退休人员,本身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保障待遇,而双方又未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年休假未休完可折薪,故孙女士并无实际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系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另行被聘贸易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权利义务通过《劳务协议》加以明确。该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解约的情形,和记ag现贸易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对解约理由的成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亦自认构成违约。
针对孙女士所主张的收入损失:因孙女士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违约解除客观上已造成孙女士相应期间的收入损失,贸易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约情况、解除时间及事由等客观因素,酌定贸易公司应赔偿孙女士相应合理期间的收入损失。
针对未休年休假折算损失:《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孙女士依约享有相应期间年休假,该部分利益系案涉合同履行后孙女士可以获得的利益。孙女士主张按照已提供劳务期间之占比及双方所约定薪酬标准予以折算,尚属公平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一般情况下,已满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就业,与任职公司常构成劳务关系,相应权益保护并非受我国劳动法规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本案中孙女士签订的劳务合同,相应约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银发族”再就业者应注意,在务工过程中,一方面要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另一方面亦要注重证据收集,避免产生争议时,致使关键事项举证困难。
企业应在聘用“银发族”时规范招用流程,恪守约定,依法依约主动履行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责任。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暑假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方式、劳务范围等。如果用人单位也不愿意签订劳务合同,暑假工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同学们有权获得合法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安全的劳动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工作聊天记录和给付报酬记录等,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同学们可以依。
原标题:《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案说维护再就业“银发族”、学生暑假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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