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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院系设置和记平台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今天的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为大家邀请到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徐加爱、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李伟、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和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李波。关于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简单讲就是两句话:一个是有需求,一个是有基础。有需求的意思就是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咱们国家的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同时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也比较大,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包括咱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第二句话是有基础,这是什么意思呢?从1996年以来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这已经有十几年了;另外就是港澳个人人民币业务开展几年了;还有就是边贸人民币结算也有一定的经验。所以有了一定的基础以后推出这个《办法》也就比较有准备了。
所以在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委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的。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试点企业的选择;二是清算模式;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五是出口退税的政策;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七是实行总量控制;八是信息共享;九是监督管理。
第一个试点企业选择是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最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总体原则是选择信用良好,国际经验丰富的,同时遵守国家财税、海关等相关规定的企业参加试点。
第二是清算模式。《办法》规定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的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港澳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结算代理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已与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了《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是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为了贸易结算需要,作为银行间短期人民币资金头寸调剂,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内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账户融资。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四是贸易真实性审核,主要是三个层次:一是银行层面需要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银行需要把资金收支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是企业要建立详细台账以备查;三是货物流和资金流信息要匹配上,并且进行审核。
五是出口退税。《办法》已经明确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也享受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内容一会儿王司长会详细介绍。
六是国际收支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登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外汇局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七是实行总量控制。试点地区和企业都是有限的,同时人民银行对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资金拆借有额度管理,而且《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跨境贸易总规模进行总量的调控。
八是信息共享。《办法》要求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
九是关于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已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所有试点企业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资金收付和货物报关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并与其他五部委共享此类信息,这样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试点企业和参与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另外,《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可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请问: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在座相关部门一起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我体会在这期间人民银行的主要工作是五个方面:一是会同在座五部委审核地方推荐的试点企业名单;二是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三是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法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罚;四是与香港金融监管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监管合作机制;五是对总量的调控,人民银行要会同在座部委对试点情况进行不断的总结、分析,对试点的总规模进行总量调控。
财政部主要是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试点的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商务部主要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参与审核确定试点企业;二是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调研,及时评估试点情况。
海关有三项职责,海关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一是向人民银行提供无外汇核销单的人民币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人民银行用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用以审核贸易的真实性,进行风险防控。二是海关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试点企业跨境贸易实际收付人民币的数据及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析,打击价格瞒骗。
三是协助审核试点企业。审核试点企业从海关方面来讲有以下几个指标:一是在该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记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较高的企业;三是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国际议价能力较强的企业;四是在国际贸易、税收贡献、人民币结算规模等方面具有开展试点工作基础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二是根据试点地区政府提供的试点企业名单,从税收管理角度上对这些企业是否有涉及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核。三是具体受理试点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四是具体审核审批。五是对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退税进行分析,防范骗税。
银监会主要是依法对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以及试点企业加强他们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的管理。
试点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所以我们在设计这个制度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便利企业的措施和制度。比如说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
再比如,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为方便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总之,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便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刚才我也提到,这次试点的指导思想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实际上就是两点,一方面风险可控,一方面便利企业,两方面都很重要。刚才我讲的是便利企业的方面,现在来给大家讲讲防控风险方面。
刚才我已经提到过我们要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事前审批,而如果我们要减少事前审批就要加强事后监管。实际上从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的经验来看,如果我们重视事后监管的话风险就比较容易控制住,如果我们太看重事前审批而批了以后无人监管风险可能就很难控制得住。所以办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减少不必要的事前审批的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管。
具体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从人民银行角度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刚才我讲到,试点企业的选择是很慎重的,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来推荐试点企业。推荐出来以后再由中央的这六个部委联合进行审核。总体的要求刚才我也提到了,我们要选择资信良好、国际贸易经验丰富,且能够严格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各项规定的企业进行试点。这就从试点企业的选择上能够大大降低试点的风险。第二,总量控制。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根据进展情况再考虑逐步扩大试点。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
第三,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办法》要求试点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境内结算银行应对交易单证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四,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在这四方面的制度安排下,我们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的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也不要求货款必须汇入境内,根据实际业务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上述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但也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可能导致出口骗退税风险。从财政部自身的角度,我们对此非常关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尽可能地加以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把试点企业关。刚才也讲到,试点企业的选取,先由地方推荐,再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六个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外贸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等各项管理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严格实行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二是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刚才李司长在前面也做了介绍,我们的《办法》要求需要将货款留存境外的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信息。
三是设立多部门共享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为了解决部门之间的沟通问题,我们搞了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都能及时共享系统里所有的数据和资料。信息管理系统还设置了账户预警功能,确保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纠正。此外,对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该信息管理系统也将及时记录。四是依法处罚,设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时间不长,我们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也将一道密切关注试点的运转情况,根据反馈情况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办法。
整个试点工作的开放情况我也大家介绍一下时间表。7月1日我们六部委共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这个办法的实施细则;7月6日上海市率先启动了试点工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日上线日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始进行试点;7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对试点企业名单的同意函,同意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的365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各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比如人民银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同时,我们要争取早日实现信息共享,包括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在退税方面,税务总局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待这些工作完成后,我们相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至于下一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如何推进,目前看来,企业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同时,已与我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也希望尽快开展本币结算试点工作。我们也正在认线]
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我们称之为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称之为境内代理行。当然,一家银行可以同时承担两种职能。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一是贸易收付、二是贸易融资、三是代企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同时要履行三项义务:一是贸易真实性审核,要对贸易单证和人民币收付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二是要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三是向有关部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有关信息。比如《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要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这个系统提供跨境贸易有关的信息。同时《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要进行国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登记。
境内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是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二要代理境外银行进行人民币支付;三是提供人民币购售;四是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境内代理银行提供服务时要履行五方面的义务,具体包括:一是按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二是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三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四是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五是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有没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税务部门如何审核?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采取人民币结算方式,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这相对于外汇结算是简化了,对出口企业而言是有利的。我们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进行专门的标注,标注是人民币结算的,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简单来讲可以存放境外,而且存放境外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是在货物出口210天之内,试点企业如果还没有把人民币汇划回境内,就应该通过它的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将境外留存人民币的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面临严峻形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于“稳外需”工作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正如你刚才所说今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1-7月,我国进出口总额11467.1亿美元,同比下降22.7%。其中,出口6271亿美元,下降22%;进口5196.2亿美元,下降23.6%。外贸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十分突出。根据我部对近2000家重点联系企业调查统计,今年上半年,企业平均出口利润率仅为1.5%,同比下降6.2%。
从地方和企业反映情况看,外需萎缩是主要原因,但美元等国际贸易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美元汇率大幅波动,大大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我国外贸企业出口的汇率风险。一些外贸企业由于不能正确选择结算币种,出现大量的汇兑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出口利益。
当前,“稳外需、保市场、保份额”是我们对外贸易工作重点。我们认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切实解决了当前外贸企业的关切,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相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稳外需、保市场、保份额”工作,对确保今年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是有积极的作用。
跨境人民币结算对于海关工作有哪些影响?海关将采取哪些措施为试点企业服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对海关工作没有影响。海关采取了以下措施为企业服务:一是修改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电子审单的逻辑参数,对以人民币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可不填写外汇核销单编号,再一个就是开发程序,将已结关的以人民币申报出口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给人民银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二是简化通关手续,完善优惠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货币免税手续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不需要海关打印收结汇证明联。这就为试点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如果试点取得成功,商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配合外贸发展需要推广试点经验,提升我国对外综合竞争能力?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主要是积累人民币的国际结算经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探索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
这一制度试点以来,各地积极性非常高,我们已经接到很多地方的申请了。因此,我们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推广的可行性和实施步骤,调整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过程,争取逐步将人民币结算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进一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贸易与金融的“双赢”。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会影响进出口企业货物的通关速度。刚才我也说过了,因为海关提供了相应的便捷的通关服务,简化了手续,反而会加快通关速度。我们认为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
一是规避汇率风险,人民币是我国的主要货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帮助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规避兑汇风险;二是加快通关速度,由于海关修改了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的逻辑控制参数,在申报时能够直接以人民币申报,从而可以简化报关手续。刚才我也说到了不纳入外汇核销,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到海关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在简化手续的同时给企业带来了第三个好处就是降低了通关成本。
凤凰财经网8月24日报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遭冷遇 实施细则有待完善》,包括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未能跻身试点企业等问题。想请问,下一步会怎么解决?
刚才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出口退税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是不需要提供核销单的,退税的手续是简化了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其实通知的内容也是很简单的,也就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在申请退税时除了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之外其他的和现行的出口退税规定基本是一样的。
关于试点企业选择的问题刚才我也提到了,下一步我们会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有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扩大试点范围。一是扩大境内试点区域,除了广东和上海以外还有其他省市也提出了需求;二是扩大境外试点区域。此外还要扩大企业试点的范围。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将来也可以作为试点企业的一部分。我们今后和地方政府沟通中也会提出这样的建议,就是在下一步扩大企业试点范围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加入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
我是广西的藤编出口小企业,我们普遍担心今后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会增加结算手续和延长结算时间,增加企业的费用和时间成本。有关部门如何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变得快捷简便?
这个问题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其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应该说还是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刚才海关总署的李司长和税务总局的王司长都提到在通关上更便捷,在退税上不用提供核销单,对企业而言是简化了一些手续,不仅如此我们还提供了一系列的便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核销,也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但是它享受和外汇结算同样的退税便利和政策。将来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同时,人民币的出口收入可以留存境外,这些都是便利于企业的措施。
总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没有增加企业的困难,而且降低了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的成本。现阶段可能是因为刚刚开始,有些企业对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还不太熟悉,可能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误解。但是我相信随着试点的推广,加上我们对试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宣传,更多的企业会看到我们这个制度更便利企业、便利对外贸易的开展。
以前做这个贸易要买汇,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现在直接就是人民币了,不用再买汇,降低了风险。
看来有这样担忧的网友现在也可以放心了。非常感谢各位嘉宾作客今天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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