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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部门网页 > 团委和记官网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章程》、《中国青年团章程》,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下简称团工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共青团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团委在所在部门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服务对象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共青团员和其他40周岁以下青年。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共青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在实践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青年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第六条组织青年。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年组织体系,充分发挥青联等青年组织在联系不同类型青年群体中的作用,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组织动员团员青年自觉服从、服务于党政中心工作,鼓励青年到矛盾多、困难大、任务重、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磨练。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服务社会,充分利用青年志愿者行动、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行动等社会化动员青年的工作载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七条引导青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青年,针对不同群体青年思想意识的特点,探索有效的教育引导方式。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五四精神,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突出抓好青年理论武装工作,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认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八条服务青年。抓住青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在服务青年中增强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认真研究青年成长规律,不断发现、培养、表彰、宣传、举荐优秀青年人才,为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开展学习型团组织建设,加强青年能力培养,组织青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提高调研实践、理论思维、文字表达、协调处理复杂问题和创新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关注青年身心健康,加强对青年成长过程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调适,帮助青年缓解人际沟通、社会竞争、恋爱婚姻等方面遇到的压力,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关心青年生活,组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活动。
第九条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与引导青年的有序政治参与相结合,探索建立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准确把握青年思想的变化,及时向党政领导做好青年舆情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团员青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氛围。完善青年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建立与团员青年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不同青年群体的愿望呼声和实际需求,帮助青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
第十条以改革创新精神思考和谋划共青团工作。树立品牌意识,紧紧依靠品牌化的活动开展和落实工作,不断深化“读书实践成才”、“树典型学榜样赶先进”和“知荣辱明使命共奋进”等主题活动。运用创新思维,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共青团工作在团员青年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凡有共青团员(包括28岁以下保留团籍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团的基层组织。部门机关团委设委员、书记、副书记。共青团员数在500人以下的部门机关团委,委员一般为7至9人,书记、副书记1至3人。共青团员数在500人以上的部门机关团委,委员一般为9至15人,书记、副书记3至5人;根据工作需要,部门机关团委可设常务委员会。机关团委应认真执行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期进行换届,每届任期3-5年。
共青团员不足3人的部门,应成立青年小组、青年读书会等青年组织,开展青年工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在内设司局、直属单位中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工作、地域为依据跨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各部门共青团机关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团的岗位,其团内职务自行卸免,缺额委员应及时补选,并报本部门机关党委和团工委审批。机关团委在两届团员大会或团代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的,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并报本部门机关党委和团工委审批;增补人选不是委员的,经本部门机关党委与团工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任命。
第十三条共青团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机构。团工委书记、副书记、团工委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其他委员从部门团委书记中经民主推选产生,规模原则上为部门机关团委总数的十分之一。团工委每两年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如在调整前转岗,则自然卸免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团的各项组织制度。规范团员发展、团员登记、团费收缴等日常工作,认真落实团工委编写的《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会议制度。团工委每年召开一次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团工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团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对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指示、团中央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团中央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的重要评选表彰活动等。各部门机关团委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团委会,布置总结团委工作。
第十七条评选表彰制度。团工委每两年评选一次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中央国家机关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每年评选一次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
第十八条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机关团委应主动向本部门机关党委和团工委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每年年底应向机关党委和团工委书面报告全年工作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团工委每年选择部分部门机关团委,听取工作述职。
第十九条联络片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团组织按照地理分布划分成六个联络片。联络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协助团工委组织、落实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根据片内部门特点,共同组织开展各类青年活动;加强部门之间共青团工作的交流,有效整合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各部门共青团工作情况,做好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工作。每个联络片设两名负责人,由团工委指定片内部门团委书记担任,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流动团员管理。流动团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流动团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坚持以流入地团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各级团组织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要有计划地安排团干部到各级党校、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并通过挂职、轮岗等形式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努力做到政治上要过硬、作风上要扎实、自律上要严格,做“让党放心、让青年满意”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机关团委书记应当按机关党委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现有的团委书记尚未达到相应级别的,应推动机关党委协商组织人事部门解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强培养或作出适当调整。部门机关团委负责人初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任期一般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团组织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团干部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增选补齐。
第二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做好团干部的转岗输送工作,对于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干部,应建议党组织重点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团干部素质的需要,举办分类分级的团干部培训班。部门机关团委负责人培训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在培训内容上,做到与理论学习、与党的中心工作、与当前政治时局、与团的具体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机关团委承担本部门团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对基层团干部,以提高吸引凝聚青年的能力为重点;对团的各级领导干部,以提高政治素质、动员能力、群众工作本领为重点;对新任职团干部,以加强从事共青团工作必需的知识培训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开展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争取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团章》要求,切实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善于借助党政工作在基层形成的新格局和新成果,积极推动基层团建与党建在工作空间和工作内容上紧密结合。要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做到响应决策部署迅速、贯彻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决策部署有效。
第三十条针对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人数较多、团员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创新青年工作体制,完善青年工作体系。探索建立青年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机关党委应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指导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关党委青年工作部(处),与机关团委合署办公。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般应设立青年委员,加强青年工作力量。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议;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简称中央国家机关青联)是党领导下的中央国家机关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央国家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青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主席一般由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中央国家机关青联秘书处设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部。
第三十五条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工作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开展。
第三十六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部门青联,并申请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青联的团体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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