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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和记官网·(中国区)官方网站 > 特色专业和记平台“新媒体”在今天是一个使用广泛的词,也是最难界定的模糊概念之一。面对新媒体的众多变化,几乎无法取得一个既标准又一劳永逸的定义,但是,出于严谨研究与规范使用的需要,对该词做出阶段性定义仍是必要的。我认为这种界定可以三条线索为依据:“新媒体”概念的演变过程,新媒体相对稳定的基本特征,以及该概念使用的不同情境及具体指向。
新媒体概念的起源,一种说法是出自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1959年3月3日,麦克卢汉在芝加哥参加全美高等教育学会举办的会议时,发表了题为“电子革命:新媒体的革命影响”的演讲。在演讲中,麦克卢汉指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问题,媒介即是讯息。所以社会靠集体行动开发出一种新媒介(比如印刷术、电报、照片和广播)时,它就赢得了表达新讯息的权利。……今天,印刷术的君王统治结束了,新媒介的寡头政治篡夺了印刷术长达500年的君王统治。寡头政治中,每一种新媒介都具有印刷术一样的实力,传递着一样的讯息……”
我们现在使用的“新媒体”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CE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戈尔德马克(P. Gold mark)在1967年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中提出了“New Media”(新媒体)这个概念。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委会主席E.罗斯托(E.Rostow)在提交给尼克松总统的报告中也多处使用了“New Media”这个概念。那个时候,新媒体一词更多指向电子媒体中的创新性应用。
该词被引入中国,也在这个阶段,而很多中国研究者对新媒体的最初了解,主要来自日本。从“知网”检索到的数据看,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与新媒体相关的论文最早出现在1986年。这一年有3篇论文的主题为新媒体,其中2篇与教育技术相关(包括一篇译文,原文作者是日本人),另一篇《新技术革命对日本经济的影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的冯昭奎所撰写。该文较详细地说明了新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这或许是国内对新媒体最早的界定之一。
该文写道:“新媒体就是新的传播信息的媒体、工具,包括卫星通信、光纤图像通信、传真、计算机网络、双方向有线电视、文字广播等等,这些传播信息的新工具具有十分灵活而多样的功能,其中有些功能是跨越‘传统媒体’的分类的‘多重功能’。例如双方向有线电视兼有广播与通信的功能(收看广播的观众可以直接与广播台对话),传真报纸兼有通信和出版的功能,文字广播则可认为是利用电波的出版业。”
手机短信的兴起,带来人们眼中的“手机媒体”,当时一些人把手机短信当作手机媒体的全部,甚至有“手机短信媒体”的说法,但后来的发展证明,手机媒体绝不仅仅建立在短信技术之上,今天短信应用也正在式微。另一方面,尽管手机并非只有媒体属性,但无疑它已成为一种重要媒体。这意味着新媒体等同于网络媒体的认识受到挑战,于是,新媒体作为一个可以将网络与手机两者包含进去的概念,其使用频率开始增多。
从该词的发展轨迹看,新媒体概念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在不同阶段它指向不同技术。在做“新媒体”这个名词定义时,我们要关照其源流及演变过程,但试图用一个定义将不同阶段的“新媒体”都包揽进去,也是不现实的。从名词定义要服务于严谨研究与规范使用的目标来说,我们当下更重要的任务是将目前这个阶段的新媒体概念界定清楚,并在一定程度上兼容未来发展。因此,我主张定义应更多地建基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媒体”。从那时以来的新媒体,虽然具体技术和形态有些变化,但其基本特征是较为稳定的。
显然,“新媒体”不同于“新出现的媒体”。“新媒体”不能仅仅从时间上加以界定。只有对“新媒体”的特征进行辨析,才能对这个概念做出更准确的定义。从学界和业界的共识来看,对“新媒体”概念特征的概括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契尔·索勒·浦尔(Ithielde Sola Pool)在他1983年出版的著作《自由的技术》(Technology of Freedom)中指出,“一个称为形态融合的过程正在使各种媒介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一种单一的媒介,无论它是电话线、电缆还是无线电波,将承载过去需要多种媒介才能承载的服务。另一方面,任何一种过去只能通过单一媒介提供的服务,例如广播、报纸、电话,现在都可以由多种媒介来提供。由此,过去在媒介与它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的一对一的关系正在被侵蚀。”浦尔之言被视作“媒介融合”的最早界定之一,由此看出,他所说的形态融合是发生在传播介质的新媒体化这一基础上,也就是说,新媒体时代,传播渠道与功能的融合不可避免。
定义“新媒体”这个概念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它使用的不同情境。在不同情境下,这个词对应的含义有所不同。“新媒体”一词使用的情境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新媒体”一词最早出现时,是强调新的介质,一直到今天,这个层面的含义仍是新媒体一词的重要指向。在这个层面上,新媒体似乎更应该称为“新媒介”。尽管“媒体”与“媒介”这两个词有时可以通用,但是,它们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媒介”一词在使用时更强调传播介质这一属性,而在新闻传播领域,“媒体”一词通常有两种用法:一种用法强调的是传播主体,即传播机构;另一种用法则强调介质的大众传播属性。
根据2005年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中国,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都称为新闻信息服务,有三类机构可以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包括: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到目前为止,这仍是中国新媒体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意味着,微信公众号也被纳入新媒体新闻信息服务范畴进行管理。而有资质利用公众号进行新闻信息服务的,仍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许可的三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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