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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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十二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的操作指南”,涉及增值和记ag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的优惠政策,其内容具体包括了适用对象、政策规定、操作要求及热点问题分享,可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具体各项操作指南如下: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十二)——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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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在推动国家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下,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44项外贸外资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以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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